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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法中关于儿童的定义和规定
 
        在父母婚姻存续期间, 继子女和继父母关系自然存续。 如果此时父母离婚或者去世都将会影响继子女的移民申请。 如果是由继父母做申请人, 生父母去世或者和继父母离婚, 那么判定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关系的存续则成了关键,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子女之间仍然存在“家庭关系”, 那么继子女仍旧可以通过申请; 反之则不可以。 关系是否存在由移民局在审理移民申请的时候依据事实认定。 
 
        合法收养的子女也可以被认定为是继子女。 比如说一名女士收养了一个孩子, 之后和美国公民结婚, 这个公民和这个孩子建立了继父继子女关系然后为孩子提交移民申请。 
 
        继子女一旦成为美国公民以后, 既可以为其生父母申请绿卡, 也可以为其继父母申请绿卡。 同样, 身为美国公民的继子女也可以为其养父母的其他孩子提出绿卡申请。 
 
非婚生儿童
 
        如果非婚生儿童父母在儿童满18岁之前结婚, 将其身份合法化, 则该儿童享受和其他婚生儿童同等的待遇。 
 
        如果非婚生儿童父母没有结婚, 那么情况要视父母双方谁是在作为美国公民/永久居民为儿童递交移民申请而定。 非婚生儿童可以依据与其母亲的关系而成为其移民申请的受益人。 在非婚生儿童根据与其母亲的关系申请移民时, 他们与婚生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非婚生儿童依据其生父的关系申请移民就相对复杂。 非婚生儿童必须与其生父建立法律上承认的父亲子女关系才可以成为其移民申请的受益人。 例如生父与子女共同生活并给予孩子一定的经济补助, 形成了事实上的父亲与孩子的关系; 或者父亲在孩子满18岁前通过法律程序将其与子女的关系正式化。 
 
收养儿童的移民申请规定相关问题
 
        一般来说,领养分为两类, 一种是一般领养, 一种是孤儿领养。
 
        先说一般领养。 美国公民或者永久居民可以为其所收养的儿童申请移民, 条件是收养时孩子未满16岁, 收养的父母拥有孩子的监护权并且在一起居住至少两年。 两年的监护权和共同居住可以是在收养之后, 也可以是在收养之前。 由于很多此类申请涉及造假, 移民局对于兄弟姐妹之间收养彼此孩子所提出的移民申请审查非常严格。 如果已经收养了一个孩子, 在收养其他孩子时,年龄可以放宽到18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