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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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Questions and Answers
在L-1申请中,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有两个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内公司(简称美方公司),一个是境外公司。通过L-1签证调派员工到美方公司工作的境外公司,必须和该美方公司存在符合移民法规定的 “合格的公司关系” 。另外,根据L-1签证的不同类别(L-1A和L-1B),L-1签证的受益人,即外派员工,在美方公司必须担任申请的特定职位。下面我们来看看满足L-1签证申请要求的 “合格的公司关系” 以及符合移民局要求的职位类型。
合格的商业实体(qualifying business entities)
美国移民法对衡量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格的公司关系”的标准在于,境内外公司是否拥有所有权(ownership)和控制权(control)。“所有权”是指对某企业组织拥有合法且全部的股份占有权;“控制权”是指对上述企业组织的管理和运营拥有合法的支配权。为了证明合格公司关系的存在,首先就是要证明境内外公司间是否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其次,提交申请的公司必须是符合联邦法的另一方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下面我们对各种合格公司关系进行详细分析和注解:
母公司是指拥有一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根据移民法,关于母公司(即持有控股权的公司)的说法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成立:
境外跨国企业持有美国公司50%以上的股份,即可作为该美国公司的母公司。比如,位于印度的一个大型技术公司持有美国一家小公司50%以上的股份,那么这个印度公司就是该美国公司的母公司。
美国企业持有境外公司50%以上的股份,那么该美国企业就是境外公司的母公司。比如,一个位于美国的大公司持有一家中国电脑公司50%以上的股份,那么该美国公司就是中国公司的母公司,即最大股东,拥有控股权。
子公司是和母公司相对的概念,是指其50%以上的股份直接、或间接地被另一个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因而其控制权也被这个母公司所持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或,其50%的股份直接、或间接地被另一个公司(即母公司)持有,且其控制权也被这个母公司持有了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抑或,如果一个公司C是另一个公司A与它的商业伙伴B对半出资组建的合资企业(50/50 Joint Venture),公司A和它的商业伙伴B对该合资企业C有相同的控制权(Equal Control)和否决权(Veto Power),那么这种合资企业也被视为子公司;另外,即使一个公司A对另一个公司B的直接控股不高于50%,但只要A公司有实际控制权,那么B公司也是A公司的子公司。
比如,一家中国公司持有另一家美国公司49%的股份,其余剩下的51%的股份被另外10名股东分散持有,并且没有一名股东持有的股份超过了公司总股份的10%。 在这种情况下,这两个公司间有合格的公司关系,因为虽然中国公司A对美国公司B的控股不高于50%,但它有对B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两者属于实际控股的母子公司关系。
分公司是指同一公司在不同地方设立的方便经营的分支机构。 比如说某公司由于业务需要,在许多国家设立了许多分支机构,因此需要在分部之间调动高层员工。
关联公司有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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