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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对美国境内外公司的关系及申请职位的要求

1)如果境外公司和美国公司是都由同一母公司或个人股东所持有或控制的子公司,那么该美国公司和该境外公司则互为关联公司;

2)如果境外公司和美国公司是都由同一团体的股东所持有或控制的法人组织,并且股东间的股份比例或控制权比例构成大致一样,那么境外公司和美国公司也互为关联公司。

请注意,合同关系(如许可协议和特许经营)通常不足以证明L-1条件下两个公司间的合格关系。
另外,如果具有合格关系的两家公司(其一,或都)已经或即将重组,比如合并或收购,那么就需要通知移民局这一事实,以便其判断这两家公司是否依然存在合格的公司关系。

合格的职位(qualifying job positions)

下面我们按照L-1A和L-1B的类别对外派人员赴美担任的“合格的职位”进行分析。

L-1A 高级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

显而易见,正如签证类别中提到的,L-1A受益人必须担任经理或管理职位,但仅仅是职务名称中含有“经理”或“管理”字样是不够的,该职务的职责描述必须满足法律定义的要求:

高级经理管理性职责(managerial capacity)主要包括:

  1. 管理公司内部的一个机构、部门、分支机构、职能或组成部分;或在公司内部的一个机构、部门、分支中负责管理一项重要职能;

  2. 监督和掌管其他监督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工作;

  3. 对于其直接监督的员工,拥有人事任免权以及人事建议权;和/或

  4.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行使自由裁量权。

负责管理和监督非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一线普通经理和管理人员通常并不能满足L-1A对高级经理职责的要求,除非他们的管理和监督对象是专业技术人员。比如说某会计事务所的低级经理,如果她/他的管理对象是事务所里的专业会计师,那么即使她/他不是高层的管理人员,也可以符合L-1A的要求。

高级管理决策性职责(executive capacity)主要包括:

  1. 指导公司内部一个机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或一项职能的管理;

  2. 指定公司目标和政策;

  3. 在公司决策方面拥有很大的自主裁决权;

  4. 只接受董事会、股东会或上一级决策人员的一般性监督或指导。

如何决定L-1A潜在受益人是否担任高级经理或管理职位,取决于该申请人的职责是否包含了上述提及的经理/管理职务。此外还需注意的是,提交L-1A申请的公司也同样必须满足上文提到的关于“合格的公司关系”的要求。

L-1B 专业技术人员

L-1B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对公司的产品及服务拥有“专业知识”的个人,并且该个人将作为外派员工被调职美国工作,并将这种“专业知识”传授给美国公司的其他员工。或者,如果境外公司打算外派专业技术人员至美国筹备新公司,那么也可为其申请L-1B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