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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 关于 EB1-A 审理时的两阶段判定标准

在移民官审核时,一位合格的外籍人士应当在其专业领域中享有国家级或国际性声誉,并且通过大量成就贡献相关的证据材料,充分证明他/她具备卓越的专业能力,是其领域中少数的顶尖人才之一。

由于EB1法定标准的要求很模糊,对证明材料没有明确的要求,每个外籍人士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都不同,移民官对证明材料的判断也不一相同。 因此,在2010年12月22日,美国移民局(USCIS)根据第九巡回上诉法院(Ninth Circuit)针对Kazarian案的判决发布了一个备忘录,该备忘录为移民官如何评估EB1A和EB1B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供了指导方针,即USCIS审理时两阶段判定标准(Two-Step Analysis)。此后,移民局在审理EB1A,EB1B移民绿卡申请案时,一直采取这个USCIS审理时两阶段判定标准。


移民局(USCIS)关于EB1-A 和EB1-B 审理过程的两阶段判定标准分析

备忘录指明,移民局审判员在评估 EB1-A,EB1-B 和 EB-2 NIW 申请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评估。


第一阶段评估: 个人卓越成就证据


在第一阶段评估时,移民官应该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了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符合移民局规定当中之明确要求。


为了满足EB-1A的法定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两类证明中的一种:要么申请人曾经获得过一次重大国际性知名奖项(例如诺贝尔奖或普利策奖);要么,申请人符合移民法C.F.R. § 204.5(h)(3)规定的十条标准中的三条。


在第一步中,申请人必须满足一些初步的前提条件,证明自己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继续在美国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并且给美国国家利益带来重大的贡献。如果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并且申请人还获得过国际性的大奖,那么他/她的EB-1A申请基本都能通过。


如果符合基本条件但缺乏国际性的大奖,申请人仍然可以通过满足以下十项要求中的三项来获得杰出人才绿卡。


申请人在其领域内,曾获得稍次于国际公认大奖的国家奖或国际性奖项,以证明自己的杰出成就;

-证据材料中需说明该奖项的评价标准,以及该奖项上有多少位竞争者。提供一封来自于该奖项评委会的证明信说明以上事实即可。


-该奖项必须是国家级别或国际级别的,例如:在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年度无线通信会议上获得马可尼论文奖。


-需要注意的是,在学生级别的比赛上获得的奖项不具备太大的说服力。


申请人拥有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此类专业协会经该领域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定具有杰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