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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职业移民”(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又称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 Visa),就是美国政府,根据美国的法律,允许任何美国劳工市场上短缺的合格人才,通过技术或特殊人才的条件, 申请美国的合法永久居住权(Permanent Legal Resident,又称PLR),即绿卡(Green Card)。
按照美国移民法,职业移民划分为五类。
第一优先类是具有杰出才能的人士;
第二优先类是专业人才和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士;
第三优先类是专业人士、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
第四优先类是特殊移民;
第五优先类是创造就业机会的投资移民。
根据美国移民法,每个财务年度(十月一日到下一年度的九月30日),职业移民都有大约140,000个名额。这140,000个名额分别分配给五个职业移民优先类型的申请人及其符合条件的家属。绝大多数职业移民申请都要求申请人向移民局提交I-140移民申请的表格, 部分职业移民的申请人需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PERM,下面我们将简单介绍职业移民的五个优先类型。
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Employment First Preference,简称EB-1),又称“杰出人才”(Priority Workers)移民,是美国政府“招才纳贤”,积极吸引招纳世界各国优秀人才这一精神在移民政策中的具体体现。 根据移民法规定,满足“杰出人才”标准的外籍人士,不需要申请劳工证,就可以自行申请移民并获得绿卡。而且,申请人无论身在美国、中国或其它国家皆可申请。
第一优先类型包括三个具体的分类:
专业领域的杰出人才 EB-1(a):
EB-1(a)申请中的职业人才应为在其专业领域具有特殊才能和具有很高成就的杰出人才。这些专业领域包括艺术、科学、教育、商业、体育。要满足EB-1(a)的要求, 申请人必须提交足够的证明材料以证明申请人在其所在领域内所获得的杰出成就,希望未来继续朝此专业贡献于美国。申请人在进行申请时并不需要已经在美国获得具体的工作职位,但在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需要进入美国并在申请的相关领域内进行工作。 这一类申请不需要申请劳工证, 也不需要雇主的支持。
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
EB-1(b) 申请中的职业人才是指在国际上享有声誉的在某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的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 EB-1(b)申请需要雇主的支持,提供永久性工作承诺(Job offer)。通常,这个工作承诺都是由大学或者其他类似的学院或科学研究机构提供,当然也可以由私人雇主提供。
跨国公司主管/经理EB-1(c):
跨国公司经理/管理人员EB-1(c)类移民申请,主要适用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移民到美国,成为永久居民。
EB-1(c)的要求如下:
在过去的三年中,受益人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过至少一年,而且他/她必须在美国从事经理/管理工作;
雇主必须在美国境内及美国以外的国家进行业务运营,提供经常,连续,系统的商品和服务;
雇主必须在美国已经存在至少一年。
职业移民第二优先 (专业/技术人才EB-2)
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 (Employment Second Preference,简称EB-2), 又称“高级学位的专业/特殊技能人才” (Professionals Holding Advanced Degrees and Persons of Exceptional Ability)移民,主要是为满足美国某些短缺的劳工领域,招纳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而制定的移民政策。根据移民法规定,拥有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兼有五年与专业相关工作经验的外籍人士,在美国短缺的劳工领域,由美国雇主为其提出移民申请,获得绿卡。
这一优先类别的申请人一般包括两种情况:
(1).申请人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申请人拥有学士学位以及至少5年的相关工作经验;
(2).申请人在艺术、科学或商业领域拥有特殊技能。特殊技能是指与领域内的其他人相比,申请人拥有更出色的专长。
国家利益豁免移民(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简称NIW)是美国移民法职业移民第二优先 (Second Preference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简称EB-2)的一个特例。美国政府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对那些为美国国家利益做出或有能力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人士,豁免他们的永久性工作的承诺要求及漫长繁琐的劳工证申请,使他们可以直接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获得绿卡。
职业移民第三类优先 (Employment Third Preference,简称EB-3), 又称“熟练技术、专业/非技术工人” (Skilled Workers, Professionals, and Unskilled Workers (Other Workers))移民,主要是为满足美国某些短缺的劳工市场,招纳合格的技术工人而制定的移民政策。第三优先类分别包括熟练工人(Skilled Workers)、学士学位持有人(Professionals)、以及非技术类的其它工人(Unskilled Workers (Other Workers))。
第三优先类别的名额也为每年40,000名左右(占职业移民名额总数的28.6%),以及本年度第一和第二优先类未用完的剩余名额。但是,非熟练工人(Unskilled Workers)的名额数不得超过5,000个。同EB-2移民申请类似,所有EB3移民申请,需要有雇主,需要有工作职位承诺(Job offer)并由雇主先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PERM),证明劳工短缺,雇主为申请人提交I-140移民申请。EB3也需要申请劳工证,除非申请人是: (1)满足Schedule A Designation的申请条件;(2)符合Labor Market Information Pilot Program的规定。
职业移民第四类优先 (Employment Fourth Preference,简称EB-4), 又称“特殊人员移民” (Certain Special Immigrants)移民,主要适用于宗教工作者,美国政府的某些长期雇员,为美国武装部队工作一年以上的伊拉克或阿富汗公民等等的特殊人员。
第四优先EB-4职业移民的名额占职业移民总名额的7.1%。每年EB-4类的申请人大约为6,000到8,000,因此每年都有大约3,000左右的名额剩余。EB-4移民申请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但必须要获得I-360申请的批准,但美国政府的海外雇员例外,他们使用DS-1884申请。 第四优先类别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宗教工作人员, 包括为宗教组织工作,具有职业素养和才能的牧师,宗教工作人员或在宗教组织中参加一项宗教使命的人士;
美国政府的特殊海外工作人员;
前巴拿马运河公司的工作人员;
国际组织的退休工作人员;
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的家属;
为美国武装部队做一年以上工作的伊拉克或阿富汗公民;
美国军队成员。
职业移民第五优先(投资移民EB5)
EB-5签证项目允许外籍公民通过在美国企业投资来得到绿卡,让他们成为美国合法永久居民。EB-5签证持有者可以与他们的配偶及21周岁以下的子女永久的在美国居住和工作。EB-5签证项目,也称就业第五优先就业类移民签证,是由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管理的。该项目是由美国国会在1990年创建的,用来增加对美经济的投资。EB-5签证项目已经历了好几年的改革以推动该签证的需求。改革包括通过试点方案建立EB-5区域中心。
要符合EB-5签证要求,外籍投资者必须要在美国商业实体内注入资本。要求的资本额取决于该美国企业的地区和行业。一般来说,资本必须是市值180万美元。投资在目标就业区(TEA-Targeted Employment Areas)或者偏远乡村地区可以减少必须投资资本到市值90万美元。EB-5投资需要创造10个全职岗位至少达2年时间。
B-5签证申请者必须跟从以下3大步骤:
投资个人企业,并且每一个投资者都创造了10个美国全职岗位(直接投资);或
投资在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指定的区域中心,并直接、间接及/或引导了10个岗位的产生。
得到I-526批准后,投资者可以通过2种方式提交有条件的永久居民申请,其一就是提交I-485表格,身份调整申请(Application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或者DS-230,移民签证申请,以上是取决于申请者在美国的当前身份。这个申请批准后,投资者及其眷属将获得美国绿卡。
最后,投资者一定要证明所有EB-5要求在2年的有条件居留时间内完成,并提交I-829表格来申请剔除居留条件的绿卡。投资者和其配偶及他们未婚的21周岁以下子女就会成为合法的永久居民并且得到10年期的美国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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