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众律师事务所
MEI ZHONG Law firm
深度解析
MEIZHONG analysis
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是一项引领人才向美国移民的重要途径,然而,许多申请者往往只关注满足十类证据标准中的三类,而忽略了法规要求的实质性内容。本文将探讨EB-1A申请中的实质性利益要求,并深入分析申请的两个两步审核法,以及关于203(b)(1)(A)(iii)条款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1. EB-1A申请的两个两步审核法:
EB-1A申请的审批过程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两步审核法,这是为了确保申请人在杰出人才移民申请中真正具备卓越的能力和实质性利益。
第一个两步审核:
第一步要求申请人满足十条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条。这些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国际级奖项、在领域内发表的重要论文、专利、在行业内担任评审人等。第二步则涉及到移民官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综合考虑广泛的证据,判断申请人是否获得了持续的国家级或国际上的声望,并在业界内获得了认可,成为了顶尖人士。
第二个两步审核:
在第一步确认申请人具备杰出能力的基础上,第二步要求申请人提供清晰的证据,证明他们寻求在具备杰出能力的范围内继续在美国工作。这一步的关键在于证明申请人在美国的工作将会对美国产生实质性的利益。
2. 203(b)(1)(A)(iii)条款的实质性利益:
目前,关于移民和国籍法203(b)(1)(A)(iii)条款,联邦法律和移民局审批规章并未具体涉及其要求。移民局普遍观点认为,美国在各个领域都可以从外国人的实质性利益中受益,只要外国人在其具备杰出能力的领域内工作,就会在某种程度上为美国带来实质性的利益。这一观点虽然在实践中较少被提及,但近期已有一些审核者对这一要求发出RFE(请求补充材料),表明审批程度趋向严格。
3. 未来的趋势和建议:
就如同五年前的EB-1A申请对来美计划的审阅逐渐趋严一样,在申请人逐渐增多的情况下,移民局可能对实质性利益的要求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因此,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中充分展示他们对美国所带来的实质性利益。类似国家利益豁免(NIW)类别的申请,申请人需要更加侧重地描述他们在美国所作出的贡献,以及这些贡献如何能够带来实际的经济、社会或科技方面的利益。
结论:
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中的实质性利益要求是申请中的重要一环,虽然目前尚未在法律和规章中得到明确阐述,但已经成为审批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点。申请人应当不仅仅满足基本的杰出能力要求,还要充分展示他们对美国所带来的实质性利益,以确保申请的顺利审批。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申请人的增多,移民局对于这一要求可能会逐渐提高审批标准,申请人应做好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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